项目概况
标段/包名称: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防洪处理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询比采购
标段/包编号:FW******2176/01
项目性质:预算投资采购
报价方式:总价报价
项目类型:服务
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所属行业分类:交通运输
评标时间:2024-12-25 10:02:09
公示开始时间:2024-12-26 14:26:42
公示结束时间:2024-12-29 14:26:42
附件:
备注信息:
公告内容:
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防洪处理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询比采购评审结果公示
太湖至蕲春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防洪处理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询比采购评审工作已于2024年12月25日完成,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成交候选人及其相关信息
| 第一成交候选人 | 第二成交候选人 | 第三成交候选人 |
供应商名称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元) | 161000 | 166800 | 168000 |
质量目标 | 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 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 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 | 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 | 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 |
承诺工期 | 5个月 | 5个月 | 5个月 |
投标人业绩 | 1.嵊州市澄潭江(苍岩段)防洪能力提升应急工程施工监理 2.吴江纺织循环经济产业园防洪工程项目监理 3.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双西圩区整治工程施工监理 4.嘉善县虹枫圩区一期(枫南圩区)整治工程监理 | 1.繁昌县黄浒河庆大圩加固工程监理 2.庐江县“三达标一美丽”水利建设项目淠史杭灌区舒庐干渠庐江段(界牌-秦楼)达标工程施工监理 3.国家级巢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马槽河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马槽河生态修复工程施工一标监理 | 1.郎溪县老郎川河建设圩段、涛城镇段防洪工程监理 2.裕溪河治理(芜湖段)四标建设项目监理 |
总监理工程师 | 姓名 | 向明 | 江柱 | 张龙 |
执业证书 | 水利部监理工程师 | 水利部监理工程师 | 水利部监理工程师 |
注册编号 | ******50 | ******22 | ******23 |
个人业绩 | 1.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双西圩区整治工程施工监理 2.宁波杭州湾新区直江二(十一塘横江-十二塘横江)河道工程(监理) | 1.繁昌县黄浒河庆大圩加固工程监理 2.合肥市兆河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盛桥河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变更项目施工1标监理 | 1.裕溪河治理(芜湖段)四标建设项目 |
二、否决投标情况
******有限公司,理由:投标文件形式评审2.2.1条不符合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6.3项的规定,未通过形式评审。
公示期:2024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9日
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地址:合肥市滨湖高速时代广场C1******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未作答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管理处投诉,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高铁路98号,电话:0551-******。
******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6日
第1个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有限公司
质量:"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工期(交货期):
项目负责人:"向明"
项目负责人证书:"水利部监理工程师******50"
资格能力条件:
其他事项:
第2个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有限公司
质量:"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工期(交货期):
项目负责人:"江柱"
项目负责人证书:"水利部监理工程师******22"
资格能力条件:
其他事项:
第3个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有限公司
质量:"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工期(交货期):
项目负责人:"张龙"
项目负责人证书:"水利部监理工程师******23"
资格能力条件:
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
注意事项: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提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3)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的。 5. 异议提出方不得以质疑/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